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同年5月王某向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后王某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20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某公司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2.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或者给付具有法定性以及强制性,并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某公司以王某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为由,认为其不应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某公司按照相应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制度一方面为工伤职工提供救治与补偿,减轻个人及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陷入财务危机,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通过法律约束、风险共担和社会化保障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风险分散、社会公平维护、安全生产促进的多重目标,这不仅是社会保障的基石,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承诺,亦不会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