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入职某药材公司从事总监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接到公安局通知,李某提交的某大学研究生学历、某大学双本科学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均为伪造。李某在入职时提供的《员工入职声明》中承诺: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技能水平、所获证照、工作经历等材料真实,若本人就上述情形做虚假陈述,则视为本人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并依法做出相应经济赔偿。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因李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2、李某退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1100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2、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某药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2.判决李某返还公司已支付员工费用1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与某药材公司2022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工资86734元。三、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李某与某药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李某入职时提交的某大学研究生学历、某大学本科学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均系造假证书,而李某职位为工程部总监,上述证件对该职位的应聘条件而言系核心条件要求,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某药材公司要求李某返还员工费用问题。关于李某入职后的工资,李某在公司的职位为工程部总监,该职位的取得与李某取得的学历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据密切相关,其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和虚假职业资格证明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违反社会基本准则,违反诚信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综合考虑李某在公司工作提供的劳务价值来看,其在公司工作仅两个月即自动离职,未有证据证实其提供的劳动价值与其获得的高额回报成正比,对这两个月的劳动价值,酌情参照山东省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6633元予以认定,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0元,李某应退还公司工资86734元。关于公司诉求的差旅费系工作时的正常支出,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来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包括劳动者的身体、心理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业要求的疾病等问题;二、拥有相关的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与岗位相关的知识,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三、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岗位及曾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等;四、其他根据工作行政和岗位要求必须了解的情况。由此看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对自己提供的基本情况确保真实,否则视为欺诈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承诺书属于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劳动者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应是明知的。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骗取公司信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导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