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在工资中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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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某陶瓷公司与皮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皮某因某陶瓷公司拖欠工资且不提供劳动条件而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陶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陶瓷公司提供皮某的工资单,认为其已在皮某日常工资中增加10%作为经济补偿金并实际支付,主张应在案涉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预付的部分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虽然皮某的日常工资单中写有“经济补偿金”一项,但该笔款项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经济补偿金用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法定计算方式。故某陶瓷公司主张扣除部分预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关系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经济保障,其性质和用途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即使劳动者的工资单中写有“经济补偿金”字眼,但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约定在日常工资中提前预付日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亦未明确相应款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约定数额明显低于经济补偿金法定计算标准,结合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性质,对于用人单位主张扣除预付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利于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完善合同条款,也应当树立依法用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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