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欠薪无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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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狮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邓某于2021年10月入职某服务公司,被安排在某园区从事维序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每日工作8小时。2022年7月因某服务公司与园区之间合同到期,邓某在该公司的安排下,入职某保安公司。2023年6月,邓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公司支付其加班费,仲裁部门认为邓某主张延时加班工资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事项缺乏依据,驳回其全部请求事项。邓某不服,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邓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邓某上班时间为早上8:00到下午8:00,计12个小时,也可以证明某服务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该公司经法院通知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邓某上班时间应认定为12个小时,每日延时加班4个小时,扣除已支付的加班工资,该公司还应支付给邓某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遇到加班却未获得合理报酬时,应注意留存加班记录、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每一份辛勤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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