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补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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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狮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财务工作,3个月后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某便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剩余工资款以及辞退补偿金。

  该纠纷经仲裁部门审查,裁决上述公司支付胡某剩余工资款及双倍工资差额,驳回胡某其他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认为,该公司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胡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胡某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请求金额未超过仲裁裁决结果,予以支持,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剩余工资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书面合同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劳资双方的“权利清单”。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遇劳动者拒签,应及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入职后,若遇拒签合同等情况,可留存工资条、工作记录、考勤打卡等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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