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审查“三方协议”性质保障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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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景德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景德镇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范某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于2023年3月6日入职景德镇某陶瓷公司,从事助播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约定了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发放了同年3月工资。2023年5月4日,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单方解除用工关系,未结清同年4月剩余工资及销售提成。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为签订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未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剩余劳动报酬。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请求驳回范某的诉请。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该协议虽为意向性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实质要件,本案中范某作为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接受景德镇某陶瓷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助播工作,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按三方协议约定向范某支付固定报酬,该公司主张的“实习关系”不能成立,因范某系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劳动,区别于勤工助学或社会实践,综合以上几点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该案景德镇某陶瓷公司上诉后撤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高等学历人才规模持续扩大,大学生就业面临过渡性身份认定模糊、用工关系形式化等问题。本案中,通过分析“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用工行为的从属性,明确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虽非正式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全日制管理、固定薪酬支付及业务组成部分等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时,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一裁判有效破解了“实习协议”“勤工助学”等名义下对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的否定性抗辩,对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要素识别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以用工实质而非形式协议为审查核心,既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利用“三方协议”规避劳动法义务,又动态平衡劳资关系,以法治保障应届毕业生平等参与公平就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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