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就职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再聘用吴某,此时吴某正职产假期间,双方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争议,吴某主张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合同终止时正是处于产假期间,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及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特殊身份,及兼顾双方的权益平衡,本院酌定按照经济补偿金的1.3倍标准予以计算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原则,充分考虑到女职工在就业市场中可能面临的生育、哺乳等特殊情形,适当上浮补偿数额,兼顾了企业经营成本控制需求,彰显了司法在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市场秩序间的衡平智慧,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