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就职一家奶制品经营公司,任牛奶销售员。在江某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在江某主张赔偿时候,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江某起诉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裁判结果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就职期间遭遇工伤,该工伤也经合法程序认定,有相应的诉求。即使该公司在江苏诉讼之时已经注销,但是江某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而该公司也为自然人独资工资,本院支持了江某的诉讼请求,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者进行维权时,发现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进行了注销程序,应将相应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来承担公司注销之前的未尽事宜债务。本案拓宽了劳动者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认知,同时又提醒企业规范退出市场,注销并非“免责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