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常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周某某派遣王某某到该公司分包的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路升级改造工程段务工。2020年9月30日,王某某在上述改造工程路段检查信号灯时,被电动自行车撞伤。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2022年7月28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为工伤。2023年4月2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王某某因本次工伤构成九级伤残。某建筑劳务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股东为周某某、邓某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注销,但注销过程中未向王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周某某、邓某某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劳动仲裁机构未受理王某某的仲裁申请,王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应承担王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却未为王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故由该公司承担王某某的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周某某、邓某某作为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系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能举证证明某建筑劳务公司已经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而导致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由周某某、邓某某承担王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审理法院遂判令周某某、邓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合计173 717.87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分散自身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且该责任不因用人单位主体注销而灭失。在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注销而导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均因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为钱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后又未经清算即注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周某某、邓某某直接向钱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