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常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钱某某在某建工公司所承建的湘佳永兴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2021年8月27日,某建工公司湘佳永兴学校项目部与钱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某建工公司一次性向钱某某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合计33 000元。2021年9月1日,某建工公司将赔偿款33 000元支付给钱某某。2021年9月27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钱某某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8月2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钱某某的伤残为十级。2022年9月23日,钱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某建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6 712.6元。因劳动仲裁机构未受理钱某某的仲裁申请,钱某某遂诉至法院,并请求撤销钱某某与某建工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建工公司与钱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钱某某的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尚未做出结论,某建工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处于待定状态,钱某某亦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实际损失数额,且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工伤待遇并无充分认识。依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钱某某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案涉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金额有较大差距,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该协议明显对钱某某不利,应属显失公平的协议,故案涉赔偿协议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钱某某依法享有撤销权,且钱某某主张撤销权尚在法定期间内。审理法院遂判决撤销钱某某与某建工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并判令某建工公司支付钱某某剩余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向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应确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二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劳动者依法可获赔的金额;三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已向劳动者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和金额。本案中,经审查,人民法院认定钱某某与某建工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据此撤销该协议,并依法确定钱某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