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碰瓷”要求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6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库管员工作,月薪5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3日,张某从某公司离职,经双方协商,某公司在结清工资的同时额外补偿张某6000元。后张某以某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劳动仲裁委查明的事实,张某自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5次申请劳动仲裁,涉及不同的用人单位,请求包括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及缴纳社保等。在第四次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仲裁员曾告知张某,其作为多次申请仲裁的劳动者,熟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若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的途径化解矛盾,慎用仲裁、诉讼方式,避免矛盾激化,张某表示认可。通过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可知,其对自身享有的劳动权益及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明知的,但在其入职至离职的整个过程中,均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张某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甚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另,张某在离职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就离职产生的相关事宜与某公司达成合意,应系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争议一次性了结之意。之后其又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对此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种惩罚性条款,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而非鼓励劳动者利用中小微企业入职管理的漏洞或瑕疵,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获取额外利益。诚信在社会交往、商业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是基本的行为准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恪守诚信,尊重法律,维护规则,实现共赢发展。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