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庞某于2014年2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 2014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2月9日到2015年2月8日,约定劳动报酬及发放方式是每月先发8000元,总年薪15万元,前提条件是吴某全力以赴工作,剩余工资到合同期结束发清。庞某的工作内容是承担木门、柜门、木饰面测量、技术指导、设计图纸的工作任务。合同到期时庞某共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92923元,该公司提出庞某在测量和设计中经常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损失,拒绝按照年薪15万元标准结算剩余工资,但只自己制作了一张庞某工作出错情况统计表作为证据。为此,庞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付清工资余款54200元。
【争议焦点】
庞某的工资标准能否按照15万元年薪计算?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庞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支付条件设定条款的模糊性而导致的争议。庞某的15万元年薪公司在支付时设定的前提条件是庞某全力以赴工作,所以本案审理的关键需要确定庞某是否为全力以赴地工作。而在劳动合同约定所用的全力以赴一词来看,这是非常带有主观色彩的词汇,很难界定,也很难用客观证据去描述,且主观上的全力以赴不是必然会导致客观的业绩斐然,反过来说工作效果不佳也不能必然说明庞某没有全力以赴。从本案看,某公司辩称庞某工作中出错较多,但从庞某的工作内容来看其工作过程出现差错也有存在可能性,但发生差错不仅与其是否全力以赴工作相关,同样与其工作能力也有关联;再有以庞某工作出现差错来界定是否全力以赴,还存在对差错一定度的把握上,庞某工作出错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认为是可以接受范围内,不能就此认定庞某没有尽力工作,再从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其证据只是公司自己制作统计,无法否认申请人工作态度。所以综上该公司无法证明庞某没有全力以赴,应当依约按15万元年薪支付庞某工资,故仲裁委对庞某请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予以支持。
【启示思考】
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往往用薪酬制度为导向,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继而为企业发挥尽可能多的作用,如何在薪酬上进行有效设计,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薪酬也是劳动者在选择用人单位时的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劳动合同中薪酬条款约定是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薪酬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项目,企业工资标准设置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是完全有着自主权的,所以企业在工资约定上,明确发放项目、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的可操作性,将会避免很多潜在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