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王某在某建材公司从事操作工。随后,王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疑似尘肺病,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部门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尘肺贰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长乐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建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经认定为工伤,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对王某保留与建材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王某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述项目应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起理赔申请。故法院最终判决保留王某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中,劳动者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向公司主张保留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至于劳动者主张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因公司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起理赔申请,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当面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医疗记录、工伤认定材料等必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