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招聘机械设计总监。刘某投送简历应聘,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简历载明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招聘岗位,遂决定录用刘某,刘某于2023年3月23日办理了入职。此后智能科技公司却发现,刘某的简历显示其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并擅长自动化项目,但在面对客户需求时,却提出偷偷至竞品公司学习,建议被制止后,刘某未进行也没有能力开展自主设计,刘某的简历内容与其工作能力完全不能匹配。智能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催促进度时,刘某一方面吹嘘该项目产品已广泛存在,技术材料等很快能够提供,另一方面又表示其无法按照客户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消极怠工并建议公司将其解职。智能科技公司据此判断刘某入职并不是为了真实建立劳动关系,通过踏实工作取得劳动报酬,而是通过美化简历“包装”入职后意图实施“劳动碰瓷”。为此,智能科技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刘某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不适应工作方法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该智能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此前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均存在刘某短期入职后挑起事端,进而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的专业能力与简历严重不符、消极怠工并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多个案件中存在“劳动碰瓷”等事实综合判断,刘某并非基于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入职,而是意图在入职后实施“劳动碰瓷”,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倡导劳动者诚信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相违背,遂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当和用人单位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用工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平衡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审判中都十分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若有人利用劳动者身份,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入职后故意制造事端、挑起争议,进而通过仲裁、诉讼途径提出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谋取非法利益,则属“劳动碰瓷”。碰瓷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依法对“劳动碰瓷”行为予以规制,对相应诉求不予支持,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