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告知劳动者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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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北辰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薛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保安公司,任安全检查员,自2021年12月任项目副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经审批,安全保卫岗、安全检查岗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度。2023年8月,薛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与某保安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扣款、加班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对于工资扣款,某保安公司抗辩称,工资扣款系因薛某违纪,扣除的系职务补助,且系依据其公司的考核制度作出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务补助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为扣款依据的考核制度已经民主程序,故该考核标准不能作为扣款依据,某保安公司应向薛某返还工资扣款。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薛某任项目副经理系职务级别的提升,但仍属于安全检查岗,仍适用综合工时,其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某保安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某保安公司支付了薛某工资等劳动争议款项。

典型意义

  各用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员系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该行业普遍存在“以罚代管”的不正规行为,本案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对劳动者处罚的依据。本案裁判保护了劳动者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旨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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