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的售楼提成给不给?公司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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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鹤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工作内容是受房地产公司安排到各楼盘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双方约定的工资构成包括售楼提成。张某完成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后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售楼提成,房地产公司却以开发商尚未与其确认或结算佣金等理由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张某与房地产公司双方已对张某销售的房号及成交金额进行了确认;其次,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交开发商不予结算佣金及其已就开发商未结算佣金提起诉讼等依据,无法证实开发商未向房地产公司结算相关佣金费用。且即使开发商未结算佣金给房地产公司,也不影响张某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最后,双方已明确约定张某的售楼提成属于张某的资薪构成部分,张某提供劳动后应获得对应的报酬。经法院释法说理并主持调解,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售楼提成。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劳资双方已明确约定售楼提成属于劳动者的资薪构成部分,用人单位理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对于用人单位提出未能支付的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本案例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将怠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风险转嫁由劳动者承担,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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