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9日,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将罗某派遣至成都某公司从事店员工作,以及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内容。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与成都某公司(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公司向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加班费等费用,并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等事项,成都某公司将工资支付给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后,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再向员工发放工资,同时约定双方合作涉及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成都某公司承担。2023年12月20日,成都某公司向罗某致信称公司面临困难,暂缓向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社保等费用。罗某后离职,但其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的工资尚未发放,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成都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 5,000余元。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将罗某派遣至成都某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罗某支付劳动报酬。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方式的约定,不能对外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罗某支付工资5000余元,成都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释法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用工补充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本案中,用工单位成都某公司对工资拖欠存在过错,应与用人单位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