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违法!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乌鲁木齐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医院与10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报酬等内容,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查,10名劳动者入职时,某医院仅与其口头约定工资事宜,每月也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但未将具体发放金额写入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3日,人社部门向某医院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医院于2024年5月28日前重新与10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报酬。某医院5月24日将整改后资料报送至人社部门。因该医院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撤销立案处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案件解析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未明确约定易引发劳动纠纷,损害劳动者利益,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用工秩序。执法既要体现合法性,也要体现合理性,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坚持罚过相当原则,依法落实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医院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属违法行为,但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人社部门作出撤销立案处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爱护和执法的温度。此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各项必备条款,避免因合同不完备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