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伤也可能算工伤!单位应以员工的身体健康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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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全集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41

  据中央气象台消息,1月7日早晨,北京、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市,共有51个气象观测站的最低气温突破或达到建站以来历史极值。比如,北京迎来了最低气温-19.6℃,达到1952年之后的1月气温最低值。

  此前,中央气象台已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寒潮橙色预警。这是自2016年11月以来,中央气象台时隔4年再次发布最高级别的寒潮预警。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更加困难,许多环卫工人感慨从来没这么冷过,手都冻出了冻疮。

  在大家的印象里,工伤的形式多为外伤,比如操作机器时的磕碰、手脚骨折等。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毫无疑问可以被认定是工伤。

  那么,严寒天气下进行低温作业被冻伤,并非外伤,算不算工伤呢?

  答案是算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六条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就包括了“冻伤”这一情形。换句话说,“冻伤”也是一种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什么是低温作业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T14440-1993《低温作业分级》的规定,作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即为低温作业。

  例如,冬季寒冷地区从事露天或野外的工作,如建筑施工、电力输变电线路施工与维护、装卸、地址勘探、农业、渔业、野外考察等。以及在室内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无采暖的作业,如冷库、酿造业的地窖等,这类低温作业的特点是没有季节性。

低温补贴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低温作业情况下发放“低温津贴”并不完善,只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不同省份对于低温津贴,规定也是不尽相同,比如内蒙古2013年出台相关规定,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高寒天气室外作业连续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每月230元的标准。上海从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给一线环卫职工发放低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避寒保暖是企业的义务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存在缺失。但这并不表示低温作业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保护。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是法定义务,对于低温作业的劳动者理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单位工会应在其中起到积极的推动及督促作用。

企业义务包括哪些

  1、有关行业与企业的安技部门,要注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中,应有相关的防冻保暖措施,做到有章可循。

  2、定期对作业工人进行体检,做好健康监护工作,凡是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的职业禁忌人员,应及时调离低温、冷藏作业岗位。

  3、要重视女工的特殊保护,严禁安排“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工从事冷藏作业。

  4、发放低温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防寒服、防寒帽、防寒手套、防寒鞋、防滑工作鞋。露天作业设立防风棚、取暖棚。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5、员工出现冻伤症状后,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寻求医疗救助,及时申报工伤。

如何申报职业病鉴定

  首先由企业HR和冻伤员工共同前往所在城市的职业病防治院提出诊断申请,由其安排医生对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病学分析。经专业分析和诊断,得出员工冻伤属于职业病的结论后,由HR持该结论向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工伤、提交申请资料。

  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期限内,由人社局对冻伤结论是否属于工伤出具认定结论。后再由该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致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等结论。以上述结论为据,冻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便可计算得出。

  虽然目前“低温作业”并未像“高温作业”那样受到广泛重视,但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某种程度上“低温作业”比“高温作业”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更大。特别是有些职业,例如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等长期需要在低温天气户外工作的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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