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为某速递公司员工,每月工资4,000元,某速递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30日,谢某工作中受伤,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内载:“……乙方(即谢某)于2019年3月30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即某快递公司)、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差旅费112,077.6元(甲方已付);现就工伤理赔费用合计35,000元,共计合计147,077.6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取得并痊愈。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三、双方协议签订后不得以任何情形违约……”。被告签名的收据内载:“……今收到医疗及差旅费112,077.6元,以及工伤理赔费用35,000元,共计147,077.6元”。
2020年8月7日,谢某经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8日,谢某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21年4月29日,谢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某速递公司支付谢某:1.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930元;2.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535元;3.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4.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732元;5.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6.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对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某速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某速递公司要求无须支付谢某:1.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930元;2.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535元;3.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4.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732元;5.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6.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处理结果
某速递公司支付谢某亮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共计133,574.50元。
案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谢某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足六个月时即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当时谢某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此情形下,某速递公司除医疗费外,仅一次性补偿了谢某3.5万元。现经鉴定,谢某属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故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谢某为此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九级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其实质即为撤销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谢某的请求有依据。而某速递公司不同意支付谢某相关工伤待遇,要求按协议书履行之请求,缺乏依据。经计算,谢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为168,574.5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某速递公司还需支付谢某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共计133,574.5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特别在工伤待遇案件中,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其伤残结果存在直接关联,用人单位即便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补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该补偿金额相较劳动者可获得的工伤待遇超过合理范围的,劳动者仍可主张工伤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