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职业者与具备支配性管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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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3月21日  阅读量:2

  供稿人:成都武侯区法院 李汶真

基本案情

  张某瑞所在微信工作群内,有人发送“摄影师工作职责”文档,张某瑞按照群内不同人员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张某瑞受伤前,某网络公司银行转账向其发工资;受伤后,某网络公司老板之一王某银行私人转账向其发工资。某网络公司和刘某楷均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并称刘某楷借用某网络公司名义签订QJ摩托视频拍摄合作协议,张某瑞系刘某楷私人雇佣,与某网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拍摄团队负责人自认的情况下,摄影助理与作品享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点则为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及人身隶属关系。从劳动管理方面。张某瑞所在微信群内,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均在,有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的内容,群成员多次约定在“公司”汇合,具体地点系某网络公司办公地点,均体现出某网络公司对张某瑞的管理。人身隶属关系方面,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进行审查。一、工作内容:张某瑞参与拍摄的QJ摩托视频,其合同由某网络公司对外签订,即该公司系作品的享用者。二、劳动报酬方面:受伤前,由某网络公司向张某瑞发放;受伤后,却由某网络公司的老板之一私人转款,此现象不排除某网络公司为逃避责任故意为之。综上,拍摄团队负责人和某网络公司未告知张某瑞,其系拍摄团队私人雇佣的情况下,张某瑞有足够理由相信其与某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据此裁判确认张某瑞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2023年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而且还首次明确了不完全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权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短视频逐渐兴起。短视频这类工作通常都由团队合作完成,且具备自主自由的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多样化的非特定等,其从业人员与拍摄团队、享用劳动成果的公司之间,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也相对模糊。不同于新业态中外卖员、网约车等具有平台参与管理的形态,摄影助理与拍摄团队、与享用作品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具备“人和性”,缺乏了数据的客观性和垂直性,更难以厘清各方劳动关系的本质。本案把握“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加入平台经济,告诫企业依法用人用工,促进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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