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某服饰厂实际经营者嵇某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采用仅支付生活费等方式,拖延支付在职28名劳动者薪酬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4年1月6日,嵇某低价抵押厂内生产机器清偿个人债务,在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于1月19日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其逃匿至外地。部分职工因发现厂房关闭、无法联络嵇某,导致生活困苦。
2024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嵇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于1月30日将嵇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于2月8日对其批准逮捕,于7月31日提起公诉。9月2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嵇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办案期间,针对嵇某提出的并未逃匿且有积极筹款行为的辩解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认定辩解不成立;对因欠薪致贫致困的多名被害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积极与被告人一方沟通,促使嵇某家属代为偿付22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2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通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支付劳动报酬,最大限度挽回劳动者的财产损失,并结合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矛盾协同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