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兴国县某公司是张某的劳务派遣单位,青岛市某公司是张某的用工单位,兴国县某公司在兴国县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1年8月6日,张某在青岛市某公司工作时不慎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兴国县某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兴国县某公司为跨地区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在用工所在地参保,因此拒付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6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兴国县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0万元、青岛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以本争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国县某公司虽然为张某在兴国县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规定为张某在青岛市某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青岛市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张某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对张某进行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应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兴国县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青岛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来说,在什么地方按什么标准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至关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出了工伤事故只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就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