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某健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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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0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4年7月1日至8月28日,朱某在某健身公司提供劳务。工作结束后,双方签订《工资欠条》,确认某健身公司拖欠朱某劳务报酬21227.55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某健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某健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某健身公司违约,判处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朱某支付21227.55元劳务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在劳务合作中,若遭遇欠薪,提前获取规范的工资欠条至关重要。该案欠条明确了欠款数额、支付时间与管辖法院等关键信息,即便公司在诉讼中不应诉,法院依然能依据完备的证据与法定程序做出公正裁判。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务者权益的保障,劳务者只要保留好关键证据,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其他被欠薪的劳务人员树立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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