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3年2月至8月22日,褚某、尹某在赵某承包的河南遂平某房地产公司装修工程做瓦工,赵某拖欠45780元薪资未支付。该工程中,安徽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后分包给武汉某建设公司,赵某是武汉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诉讼中,赵某对其签名的《估算单》存疑但拒配合笔迹鉴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赵某签名有效、武汉某建设公司欠薪,判决如下:一、武汉某建设公司支付褚某、尹某工资45780元及利息1579元,共计47359元;二、安徽某建筑公司对武汉某建设公司拖欠褚某、尹某工资及利息47359元负先行清偿责任;如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三、遂平县某房地产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对欠褚某、尹某工资及利息47359元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四、驳回褚某、尹某要求赵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要性。建设单位须依规拨付工程款与人工费用、监督工资发放,未履行则应承担垫付责任;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薪先行清偿。各主体应履职尽责,保障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