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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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谭某某在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2022年12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樊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谭某某售楼佣金49801元,同日还签字认可欠付报销款2831元、信用卡违约金897元,共计53529元。2023年1月18日谭某某领取29101元后,仍有24428元未支付。因公司已注销,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判决樊某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谭某某24428元。

典型意义

  依相关规定,劳动者持工资欠条起诉且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担责的,需对债务负责。本案中樊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警示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确保无债务或已清算,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体现出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治,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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