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凌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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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0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林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了遂平县某房地产工程,黄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排凌某虚构农民工身份,将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3820704元资金转移,用于缴纳税金和给项目部管理人员发放工资等,导致拖欠434名农民工工资11494981元。遂平县人社局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作出处罚决定,该公司仍未完全支付。虽黄某后期陆续清偿部分款项,但此前的违法行为已触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黄某、凌某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罚金二万元、凌某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黄某和凌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拖欠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本案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的专项资金专用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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