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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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8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县中药材深加工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许某。2022年5月22日,李某经高某介绍到许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具体从事厂房建设项目的消防喷淋设备安装,并接受许某管理。

  2022年5月23日10时许,李某在县中药材深加工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地从事安装过程中被升降机挤压致伤。后李某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骨骨折、左前臂挤压伤、左前臂筋膜间室综合症。李某在该院住院26天后出院,其间住院花费19530.58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县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后李某因工伤保险待遇向卢氏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卢氏县仲裁委以李某的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李某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将部分施工项目转包给无用工资质的案外人许某,许某招用李某在该施工工地从事安装过程中被升降机挤压致伤,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建筑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李某支付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6287.7元。

典型意义

  工程建筑领域,各类转分包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不管形式如何变化,该要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点也不能规避。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2018年,人社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加大力度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最核心的功能就是防止职工受到伤害后因各种因素得不到及时救助。在违法转包,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且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从公平和诚信角度分析,此种竞合情形下雇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维护权益,而不能通过两种途径获得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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