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甲方)与贾某(乙方)签订《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书》,贾某从李某处承包内容为三门峡市某幕墙工程劳务。2021年7月左右,孙某经贾某介绍到该工地干外墙上挂钢管和大理石的活,约定劳务费为450元/天,但干活期间没有发过工资。后贾某在孙某7850元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李某在该工资表下方签字确认并注明以上5人工资在起诉贾某无果后,在2023年11月质保期结束后,由公司直接解决。
裁判结果
孙某向贾某提供劳务,贾某应当向孙某支付劳务费7850元。关于李某,其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且注明孙某起诉贾某无果后,2023年11月质保期结束后,由公司直接解决。李某虽承诺由公司解决,但根据《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书》显示,李某系个人与贾某签订的协议,将涉案项目劳务承包给贾某施工,协议上并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无法体现李某所述的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上述承诺应视为李某的个人承诺。根据其承诺,符合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故李某应当对贾某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贾某追偿。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务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各方主体相互推诿。为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在认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另外结合承包合同书、违法分包方的意思承诺等,进一步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在其承诺意思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确保孙某等人能及时领取到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