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当等41人诉某环境科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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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8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杨某当等41人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某环境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杨某当等41人劳动报酬。2019年某环境科技公司停产,停产后未支付拖欠杨某当等41人的工资。为此,杨某当等41人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执法人员到某环境科技公司调查核实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环境科技公司限期支付杨某当等41人的工资。因某环境科技公司逾期拒不履行,2019年6月27日,人社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某环境科技公司于7日内支付拖欠杨某当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后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杨某当等4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拖欠杨某当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某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包括杨某当等41人在内的职工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某人社局已责令某环境科技公司限期支付杨某当等41人劳动报酬,某环境科技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某环境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杨某当等41人工资并按拖欠工资的80%向杨某当等41人加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杨某当、续某波等人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征求原告等人意见后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减轻了原告诉累,同时引导杨某当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诉讼提供帮助。

  劳动报酬属于特殊债权,恶意欠薪是严重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工资,加付赔偿金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恶意长期拖欠工资,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人民法院坚决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厉监管的态度,在判决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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