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案情
张某等37名工人在某钢厂工作,2023年7月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职工工资被拖欠至2024年1月。多次交涉未果,王某等37名工人便来到高邮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我局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监察员调查、取证,与该单位法人谈话,核实人数、金额,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经市人社局积极调处,该单位老板于2024年3月16日向37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23.4万元,欠薪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