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孕期、产假期间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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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邮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4日  阅读量:2

投诉案情

  2021年5月王女士入职于高邮某建公司,2023年6月,王女士经诊断处于妊娠状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以王女士未去上班为由,克扣其1月份工资。因双方发生争议,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高邮某建公司支付产假、病假、产检假期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此案经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及时了解情况,仲裁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产假、病假、产检假期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案例评析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其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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