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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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邮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4日  阅读量:3

投诉案情

  邹女士2024年2月21号应聘某服装厂上班,应聘岗位车间主任,双方约定每月工资8千元。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邹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31日邹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直至9月22日用人单位依旧没有结清邹女士工资,2024年9月27日,邹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高邮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先与邹女士了解相关情况,并且收集证据材料,认定拖欠工资数额,后联系企业负责人与员工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并适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2024年11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单位给付邹女士8000元,邹女士收到此款后愿意同单位签署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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