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非典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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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0日  阅读量:56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韩某经外卖骑手喇某介绍到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期间,公司对韩某上线接单时间未提出要求,具体上下线时间是由韩某自行通过骑手APP自主进行调配。派送任务由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距离自行指派,韩某确认接收指派后再进行派送业务,其工作的时间、交通路线等方面均不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劳动报酬由韩某配送数量和质量决定。

  2023年7月,韩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配合做工伤认定,韩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韩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韩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认定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对韩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韩某是否需要遵守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从管理从属性看,韩某自行决定上线接单时间,派送单由平台系统自动分配安排,需韩某接受指定派单后再进行派送,即韩某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段和配送区域,平台主要通过算法进行任务分配和管理。从经济从属性看,韩某的劳动报酬由平台根据其完成的配送数量和质量计算发放。综上,韩某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尽管双方劳动关系主体适格,但韩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工作过程中接受某商务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也无证据证实其按照某商务服务公司安排进行上下班、接受考勤及派单的情况,不符合上述管理与被管理、监管与被监督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双方并未形成实事上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认定标准。

  因此,对韩某主张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行业蓬勃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了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骑手工作的特殊性,易发生交通或摔伤事故。

  本案中,韩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往往会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索赔。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的特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然而,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配送员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配送时长、客户评价等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指出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

  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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