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等31人为某石业公司工作,因疫情原因以及公司经营不善,某石业公司拖欠付某等31人若干月份工资未付。付某等31人到内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中达成调解,因某石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付某等31人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与某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取得联系,桂某称因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中一个案件标的较大,有意将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在处置以后所得案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兑付。承办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某商业公司沟通,某商业公司表示愿意予以配合。各方经协商议价将某石业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拍卖成功后,法院依法将所得钱款优先支付给付某等31位农民工。
典型意义
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再小的事情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本案中,某石业公司财产总额较大,若仅以拖欠工资案件来处置财产,将造成超标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法官选择通过一个标的较大的案件来处置案涉财产,在取得拍卖款之后,优先向农民工偿还工资,使案件成功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如我在诉”的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