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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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0日  阅读量:0

  2014年7月,张某经人介绍为刘某提供劳务,负责在工地看场、做饭,双方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后张某离开工地,双方终止了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期间从刘某处借支工资共计18900元,因剩余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资27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即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官在接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被执行人工作地,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不以为然,仍以无钱为由而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回法院,刘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剩余款项承诺一周内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成功拿到执行款。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每一笔劳务费的背后,往往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本案中,法院通过“软”释法加“硬”措施,震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成功为农民工追回工资,切实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以“真金白银”兑现了胜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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