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告焦某为被告张某在其承揽的住宅小区工程提供内外防护劳务,张某下欠焦某部分劳务费至今未支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诉讼中辩称,虽然发包方没有支付其工程款,但其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角度,已自己出钱将焦某的工资支付完毕,现不欠焦某劳务费,焦某起诉称仍欠其劳务费不属实。经承办法官多方做工作,组织双方调解,张某与焦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支付焦某5000元劳务费。
典型意义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主动履行,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重要途径。本案承办法官通过仔细审核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条据等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张某拖欠工程款属实,张某只是因未从发包方处领取到工程款心存芥蒂,不愿意支付焦某工资,于是从做心理工作着手,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反复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解开了张某的思想疙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使焦某当庭拿到了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