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工程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让燕某组织樊某等31名农民工在工地实际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工程公司、燕某给樊某等31人出具欠条一张。后樊某等31人多次找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索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工程公司同意在指定期间向农民工先行垫付工资,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在某环保工程公司应付款中扣减其垫付的工资。
典型意义
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中,因转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现实中较为多见。这种情况下,不仅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实际施工人也因大量垫资造成经济困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案件矛盾冲突较大。法院审理本案时,深挖矛盾问题源头,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协调各方关系,采用合理的调处方案妥善化解纠纷,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