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某公司系某国防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系该项目的分包单位,二公司将其中的水电项目分包给了陶某,贾某等十人受雇于陶某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因欠付劳动报酬,原告贾某等十人将陶某、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中铁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铁某公司与贾某等十人没有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但中铁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公司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法判决中铁某公司对贾某等十人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为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本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既又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警示施工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及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方面更加慎重,对促进建筑行业用工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