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负责的某劳务公司承包南阳市区域老旧小区外墙真石漆粉刷施工后,将内乡县部分小区的粉刷工程分包给某装修公司,某装修公司招聘47名农民工于2023年9月17日进场施工。后工程因检查认为施工不合格而停工,农民工未领取工资。2023年10月25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张某等责任人在三日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210800元工资,张某未履行该整改指令。2023年12月8日,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支付拖欠的210800元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通过深入开展释法说理,积极敦促被告人主动履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义务,既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受到思想教育,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