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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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0日  阅读量:1

  2021年1月份,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承包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拖欠樊某等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08450元。经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魏某仍以逃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又查实,魏某还拖欠靳某等82名农民工工资2009932.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拒不认罪认罚,拒不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辩称其尚未拿到工程款,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和逃避支付的主观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已经领取工程款四千多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违法犯罪情节,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编造理由企图逃避处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切莫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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