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逃匿的,政府有关部门可采取张贴拍照方式送达责令支付文书,并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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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湖北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0日  阅读量:1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荆门市某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张某某无力支付健身房员工工资。2021年底,张某某离开荆门市前往湖南郴州,并更换了联系方式。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7日在张某某经营的健身房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采取拍照方式记录,要求张某某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当日,相关工作人员短信通知张某某三日内到劳动监察部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但张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截至案发时,张某某仍未支付14名员工工资共计151359元。

裁判结果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本案中,张某某离开荆门市藏匿于湖南省郴州市,并更换联系方式,其以逃匿的方法意图逃避支付员工的工资。在此情况下,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支付的文书张贴在张某某的经营场所,并采取拍照方式进行记录留存,依法可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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