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时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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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湖北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0日  阅读量:1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武汉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某学院学生公寓A-5、6、7号楼泥工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其后,杨某某分别雇请程某某班组35人和胡某某班组11人进行施工,同年11月该工程完工,武汉某劳务公司支付杨某某承包费110万余元。杨某某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仍下欠程某某班组农民工劳动报酬484971元,下欠胡某某班组农民工劳动报酬87860元。后杨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和躲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嘉鱼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杨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仍不支付。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5万元。

裁判结果

  嘉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和躲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以案说法

  行为人欠薪后不是设法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反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丧失诚信、逃避责任的表现,不仅阻断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途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情况调查处置的难度,容易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刑法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本案中,杨某某以关闭通讯工具和躲藏的方式进行逃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数十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彰显了对不讲诚信,损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惩治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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