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嘉善某设备公司与胡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胡某某从事生产主管工作。2020年1月16日,嘉善某设备公司向胡某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离职、辞退与除名的规定,决定将你辞退,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胡某某接到该通知后即离职。2020年3月12日,胡某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嘉善某设备公司在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以胡某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径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胡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符合法定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不得恣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旨在引导企业加强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