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保安公司、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大渡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30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刘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其被派遣至某实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3月,刘某与某保安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其上载明,“刘某……你系我公司派遣至某实业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因你本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29日止解除,且你在我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薪资、福利待遇、加班工资、休息休假已清算完毕……本解除合同书一式三份,员工保留一份,我公司保留二份。”后刘某认为某保安公司、某实业公司未能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及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某保安公司、某实业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未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未休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保安公司举示的有刘某签字捺印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明确载明,因刘某本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薪资、福利待遇等已清算完毕。刘某虽对载明的内容不认可,但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为人,应当知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的行为性质、目的以及后果,且刘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书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刘某予以否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离职时签署相关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达成的协议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此类协议,只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才能否认相关协议的效力。因此,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要清楚的理解协议内容对自己权利的影响,避免仓促签字致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