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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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渡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3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因经营困难,2023年9月20日,某商贸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闭店通知及员工安置办法的公示,并提出两种安置方案,一为安置到其他店铺工作,工资、福利保持不变,一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未选择到其他店铺继续工作。某商贸公司向某区总工会报告后,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发生了重大变更,2023年9月23日双方劳动合同如期解除,将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依法结算截止于2023年9月23日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实际工作至2023年9月23日,某商贸公司向李某支付了离职结算金,包括2023年9月工资、离职补偿等。李某认为某商贸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商贸公司因闭店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被告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达成一致,某商贸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故某商贸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且已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某商贸公司无证据证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故对李某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如何适用代通知金的典型案例。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部分劳动者对于经济补偿金(N)、赔偿金(2N)或多一个月工资(N+1)等的适用条件容易混淆。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的赔偿。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其适用条件为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案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适用条件具有法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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