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营部与范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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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渡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30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某经营部是2019年9月成立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等。2021年4月23日,范某与某经营部经营者蔡某添加微信,询问是否带餐具等,蔡某回复提供伙食,需要自带餐具等。此后,蔡某通过微信对范某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有关事项,比如通知放假。蔡某还向范某支付了2021年6月至10月、2022年1月、2022年4月至9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劳动报酬。范某请求确认与某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及某经营部确认,可以认定范某在某经营部管理下从事废品拆卸等工作的事实,故某经营部与范某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某经营部虽主张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用人单位以其他方式规避或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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