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卢某与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卢某从事药剂科岗位工作;卢某有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流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1万元(含)以上财产重大损害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2022年1月22日,某医院任命卢某为药剂科主任,负责医院药房相关工作,药剂科只有卢某具有初级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2022年3月29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开展检查时,在某医院的中药柜内发现有中药饮片“胆南星”1袋,剩余93g,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共向6位病人开具处方,共使用288g。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某医院因使用过期“胆南星”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限期的中药饮片“胆南星”93g;没收违法所得53.86元;处罚款30000元。2022年9月20日,某医院作出《辞退通知》,告知卢某:因其管理的药房中存在已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处理的中药饮片“胆南星”,导致被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卢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诉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诉请某医院支付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卢某作为药剂科唯一具有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应该根据相关药品管理规定进行抓取中药和进行药品报损处理,但其在工作中仅依靠系统进行操作使用药品、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查看药品的过期情况并清理过期药品、没有及时对报损药品进行处理,其行为有违相关药品管理规范,不符合职业规范,且病人误食过期药品亦有可能造成身体损害。因卢某的日常不规范工作行为以致某医院被行政处罚,某医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要严格履职、爱岗敬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卢某作为药剂科主任,在履职过程的行为有违相关药品管理规范,并导致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构成严重失职。其自身的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既不符合作为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既是对爱岗敬业劳动者的褒扬,也是对职场中的缺乏敬业精神劳动者的教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