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磁阀厂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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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渡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3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9年9月2日进入某电磁阀厂工作,同日,周某与某电磁阀厂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2017年1月,某电磁阀厂与周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某电磁阀厂为周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2023年4月,周某以某电磁阀厂未购买社保且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某电磁阀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周某诉请法院,要求某电磁阀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周某与某电磁阀厂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遂判决某电磁阀厂因未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效力的典型案例。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还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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