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高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0月,高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某物业公司以补贴的形式向高某发放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未获仲裁委支持。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双方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对高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前述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另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高某退还社保补贴等不当得利,万州区仲裁委不予受理。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某物业公司和高某的法定义务,双方达成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该约定无效,但在某物业公司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前,某物业公司要求高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